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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连续第五年缩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2月27日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连续第五年缩减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根据2021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在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

2021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同时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在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在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修订出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力度同国家安全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内外资一致管理措施能够防控风险的领域原则上不列入负面清单;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继续扩大开放先行先试;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

2017年至2020年,我国连续四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33项、30项,在金融、汽车等领域推出了一批重大开放举措。

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和10%。此次缩减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并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增加了“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新条款。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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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新华社 记者丨谢希瑶 安蓓

责编丨曹家宁 监制丨张保平

投稿/纠错:news@yidaiyil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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